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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结论什么意思,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况有几种?

此文章帮助了666人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补充鉴定结论什么意思

补充鉴定结论是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为了完备原鉴定结论而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再次鉴定,以修正或补充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补充鉴定一般委托原鉴定人进 行,也可以另请他人进行鉴定,是第一次鉴定的继续。补充鉴定结论补充或修正原鉴定结论中存在的某些缺陷或不完整之处,补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是一体的,共同构成对诉讼中涉及到的某一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与判断,两者的结合是一个完整的证据。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补充鉴定结论与重新鉴定结论的区别:补充鉴定一般要 求采用原鉴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并不否定原鉴定结论的全部认定,而重新鉴定则有可能全部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认定。

二、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况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形: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 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 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广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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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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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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