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案件中的从犯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盗窃犯罪的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盗窃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迫,是指在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盗窃犯罪活动。
可见,盗窃胁从犯与盗窃从犯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一是在主观上,胁从犯是始终不自愿或者是不完全自愿参加盗窃犯罪的,具有被胁迫的性质,而从犯则是完全自愿的,而且一开始就自愿参加盗窃活动;
二是在客观上,胁从犯是被动地偶尔参与犯罪,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较轻,而从犯则是主动的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罪行比胁从犯严重。因而,对胁从犯的量刑规定比从犯量刑规定要轻一些。
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如何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对于不同的主犯,处罚是不同的。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人,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于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