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诉讼  >  其他刑事诉讼问题  >  刑事自诉的原则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刑事自诉的原则有哪些,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自诉的原则有哪些

(一) 诉权处分原则。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而赋予被害人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分权,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但这种处分权在行使时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除外。

(二) 手段对等原则。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以被告为追究对象,利用国家力量进行追诉,而且直接具有或经法院批准具有一定的强制处分权,被告人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与公诉人处于平等地位,但其诉讼手段很难对等。自诉案件则不同,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手段对等。一个突出表现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而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因此,在自诉案件中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换的,这也是与公诉案件的重要区别。

(三) 国家援助原则。鉴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以及个别公民诉讼能力的有限性,由国家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援助自诉,是现代自诉制度的一项普遍性原则。这种援助主要表现在:当检察官认为原自诉案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被害人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时,该案件可以由其提起公诉或承担诉讼。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6条和第377条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院可对原属于自诉案件的犯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应当由检察官接管自诉案件的追诉时,应向他移送案卷。检察院也可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任何程序阶段中以明确的声明接管自诉案件的追诉。英国的自诉案件范围较广,但检察机关有权在诉讼进行的任一阶段参加诉讼或接管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重婚等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的控告按公诉程序进行追诉,从而体现了对自诉的国家援助。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被害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死刑复核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期间,死刑复核权等刑事诉讼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