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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指什么,如何加强刑事辩护

此文章帮助了85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指什么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作了幅度较大的修改,但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从法律功能上来说,律师法本来只是规定律师的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及相关惩戒规定,却规定了应当由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可以说律师法承担了其不应当有的功能。

对于律师辩护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其中固然有实践中的执法偏差问题,但制度上和理论上的偏差却容易被人忽视。

1、对于会见权,通常认为是律师的权利,但其实更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才最需要和律师协商与交流,如果认为会见权仅仅是律师的权利,就如同认为医生应当拿着诊疗器去找病人。对此,应该借鉴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以使犯罪嫌疑人随时得到律师的帮助。

2、关于调查权,更大意义上不是一种权利,由于律师不享有公权,他在进行调查时屡屡遭拒,同时律师进行调查时充满了危险,这就说明律师的调查不是一种权利。对于律师调查的规定,我国法律的制定经历了一次循环,1996年规定律师取证要经得当事人同意,很多人认为是一种倒退,而律师法又取消了。对于律师的调查,律师应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查令,甚至传唤证人。在这一点上,民事审判走在了前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率先规定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美国联邦宪法也有律师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强制手段调取证据的内容。

3、对于阅卷权,也不应当仅仅看做是律师的权利,对于一些重大金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案子,允许被告人阅卷可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二、如何加强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从制度上应从以下方面加强:

1、赋予律师救济权。实践中该会见不让会见,看守所无任何后果。律师无从救济,有的只好告到行政庭,却不被受理。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应当赋予律师实体救济,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不合法即宣告行为无效制度。

2、建立司法听证制度。这是从程序上加以救济。对于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权被侵犯等重大程序违法现象,如无听证则无从上诉,因为没有结论,无上诉对象。

3、改革相关司法体制。据调查,目前看守所承担着约10%的深挖余罪的功能,未决羁押机构成了侦查机关的延伸,在考核上拥有破案立功受奖的机会,这就决定了律师会见与其利益相冲突,因此应考虑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开来。同时还应当考虑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律师掌握的无罪证据应当展示给控方。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当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首先人身失去了自由,虽然他可能犯了罪,但是面对着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毕竟是弱者,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维护。而法律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赋予律师了一些权利,律师能够行之有效的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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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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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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