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1、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这也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认定犯罪人将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要根据两方面: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2、缓刑适用的客观条件。犯罪情节是犯罪行为发生时客观存在的状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改变。这种行为状态对社会危程度的轻重客观性较强,容易被法官认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实践中考虑相对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查明的情况,因而用犯罪情节这一客观存在的条件衡量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3、缓刑适用的主观条件。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客观事实持何种态度,有何种表现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表现,才能说明犯罪分子已从中汲取了教训。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因而悔罪表现这一主观因素可以作为评判刑罚执行方式轻重的依据,决定着是否适用缓刑。
4、缓刑适用的身份条件。即罪犯人身方面的限制。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成立的本身,已经表明罪犯自身恶性很深、屡教不改,当然不能再适用缓刑。
5、缓刑适用的预测条件。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测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缓刑的适用。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待、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
二、我国缓刑适用存在哪些问题
1、缓刑适用过多。当前,适用缓刑在刑事判决中所占比重过大,降低了适用缓刑的条件,显然失之过偏,失之严肃与公允。笔者对某市人民法院从二OO四年以来审理判决各类刑事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一年中该法院审理判决各类经济、法纪犯罪案件17件21人,其中有16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占到判决人数的76.2%,判决缓刑的比例过高。
2、适用缓刑标准不一。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缓刑有时成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刑种适用过于集中,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率太高,与我国反腐败形势相悖。
3、缓刑考察监管效果差。按法律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后缓刑犯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由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考而不验,放任自流的现象大量存在,使执行流行形式,不利于罪犯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