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押人员哪些情况会被关禁闭
《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二、在押人员哪些情况可以被使用戒具
根据《看守所条例》和有关规定,看守所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
1、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2、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的,或者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类似行为的;
3、严重闹监、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