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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生病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2385人  作者:六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如何处理

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生病怎么办

看守所对患病的在押人员要及时治疗。在押人员服药,看守所民警要在场监护。发现传染病应当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并及时协商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押人员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在押人员需要住院的,须经看守所所张批准,并派看守所民警值班看守,严防发生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在押人员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在押人员。

六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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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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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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