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鉴定,如何鉴定?
此文章帮助了46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哪些人员应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 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 劳动教养人员;
(七) 收容审查人员;
(八) 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人员。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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