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
《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看守所的人犯给养和修缮费用,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账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