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押罪犯回家探视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9条和《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
经办按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处长批准;
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回家探视。
二、在押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第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