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健康检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分别关押
看守所对下列在押人员应当分别关押:
(一) 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
(二) 成年人在押人员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
(三) 同案在押人员;
(四) 初犯和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五) 其他需要分别关押的在押人员。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分别关押的人员,须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