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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分别关押?

此文章帮助了1103人  作者:玉溪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健康检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看守所对哪些在押人员应分别关押

看守所对下列在押人员应当分别关押:

(一) 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

(二) 成年人在押人员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

(三) 同案在押人员;

(四) 初犯和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五) 其他需要分别关押的在押人员。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分别关押的人员,须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玉溪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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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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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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