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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对检查出的物品怎样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664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近亲属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民警在场监视。

对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问饭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二、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怎样处理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怎样处理:

(一) 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位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二) 违禁品予以没收;

(三)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以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按手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重庆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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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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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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