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犯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看守所在押人犯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什么
根据《事故分类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其他非正常死亡事故是指:
1、工伤死亡;
2、冻死、热死、饿死;
3、煤气中毒死亡;
4、食物中毒死亡;
5、药物中毒死亡;
6、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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