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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构成要素,管制的分类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制的构成要素

综合中外学者对管制概念的讨论,尽管人们对管制所下定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

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

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

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二.管制的分类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有以下几类管制:

1.经济管制:对价格、市场进入和推出条件、服务标准等进行的控制。例如公用设施管制,电话、天然气、水。

2.社会管制:这类管制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有关规定可以用以矫正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种派生后果和外部性问题。例如:净化空气水源、确保核安全。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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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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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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