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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判例的问题,贪污罪上诉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59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贪污罪的判例的问题

我国法的渊源上不承认判例对于法官裁决时的约束力,但是,判例对于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等于判例对于法官的裁决没有参考价值。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犯罪适用刑罚规定的过宽,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如果不参考其他法院、其他法官对于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仅仅凭着自身对于量刑情节的主观判断,其实就是“闭门造车”的过程;虽然这样裁决的结果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的量刑,是合法的,但往往就会出现与其他法院、其他法官的裁决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到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必须参考一些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结果,这样才能够减少因为法官“闭门造车”而造成的量刑差距太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贪污罪上诉的问题

上诉是具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活动。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法律对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规定明确,一审的裁判就能准确、合法、公正地对被告人确定量刑,从而使被告人内心认罪服判,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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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也属于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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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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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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