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判例的问题
我国法的渊源上不承认判例对于法官裁决时的约束力,但是,判例对于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等于判例对于法官的裁决没有参考价值。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犯罪适用刑罚规定的过宽,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如果不参考其他法院、其他法官对于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仅仅凭着自身对于量刑情节的主观判断,其实就是“闭门造车”的过程;虽然这样裁决的结果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的量刑,是合法的,但往往就会出现与其他法院、其他法官的裁决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到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必须参考一些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结果,这样才能够减少因为法官“闭门造车”而造成的量刑差距太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贪污罪上诉的问题
上诉是具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活动。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法律对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规定明确,一审的裁判就能准确、合法、公正地对被告人确定量刑,从而使被告人内心认罪服判,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