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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647人  作者:徐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徐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军人属于特殊群体,因此涉及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的案件,一般都由专门的军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则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如案件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则全案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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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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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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