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从这一规定看,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诉讼,他应当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了便于诉讼,如果有多个法定代理人时,只能由其中的一个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和作证,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的义务。法定代理人还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有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
二、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被代理人有限定性,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活动,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可分为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所代理的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相同,并以被代理人委托的权限为代理活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