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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概念是什么,存疑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76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存疑不起诉的概念是什么

存疑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项重要完善,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这一规定对于减少讼累,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意义重大,是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存疑不起诉案件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是程序条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有两个:

1.由谁负责补充侦查。

法律规定可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现在多数人赞同由公安机关补查,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第一,公安机关查过该案,熟悉侦查的过程和症结所在,加上其侦查装备水平优于检察机关,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劳动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这一做法也是宪法确定的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若原侦查人员有徇私舞弊嫌疑的可由检察机关补查。

2.补查的次数是否必须有两次。

一般还是应以两次为宜。因为既然是证据不足,那就意味着此案有诸多疑点,应至少补查两次。现行刑诉法对此规定就是为了解决1979年刑诉法造成的无限期滥用退侦手段导致的种种弊端。

(二)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是实体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这里证据不足是指基本犯罪事实的不足,对那些多个罪名多个犯罪事实的案件,如果仅仅是某一罪名或某一事实不清楚,并不足以影响对整个案件的起诉。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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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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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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