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诉的概念是什么
存疑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项重要完善,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这一规定对于减少讼累,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意义重大,是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存疑不起诉案件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是程序条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有两个:
1.由谁负责补充侦查。
法律规定可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现在多数人赞同由公安机关补查,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第一,公安机关查过该案,熟悉侦查的过程和症结所在,加上其侦查装备水平优于检察机关,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劳动且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这一做法也是宪法确定的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若原侦查人员有徇私舞弊嫌疑的可由检察机关补查。
2.补查的次数是否必须有两次。
一般还是应以两次为宜。因为既然是证据不足,那就意味着此案有诸多疑点,应至少补查两次。现行刑诉法对此规定就是为了解决1979年刑诉法造成的无限期滥用退侦手段导致的种种弊端。
(二)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是实体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这里证据不足是指基本犯罪事实的不足,对那些多个罪名多个犯罪事实的案件,如果仅仅是某一罪名或某一事实不清楚,并不足以影响对整个案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