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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预备犯的相关处罚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45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二.预备犯的相关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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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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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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