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刑的主要特性
1、惩罚性和预防性。罚金刑同其他刑罚一样具有惩罚性。通过惩罚犯罪,制裁犯罪,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纪,从而预防犯罪。罚金刑通过强制剥夺犯罪分子的部分财产,对其进行惩罚。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于这些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剥夺其一定数额的金钱,使其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受到惩罚,也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预防再犯罪。
2、开放性。刑罚按其执行方式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均属封闭刑罚,罪犯要脱离原工作、生活环境,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绝。罚金刑与管制均属开放刑种,罪犯不需关押在专职场所,在原工作生活环境便能执行,对罪犯影响较小,使其能重返社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利用社会、家庭力量进行教育、改造、监督。
3、经济性。司法改革两大主题效率与公正,就是用低投入、高效率实现公正。罚金刑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在刑罚执行中,力求以最少投入,获得最有效惩罚。罚金刑的开放性决定不需将罪犯进行关押执行,政府在这方面执行不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以较少投入,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便能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罪犯可重返社会与其他人一样同工同酬进行劳动,通过自己的劳动,亦可为社会创造财富。
二、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罚金是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刑具有自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一定的惩戒教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用于处罚经济犯,因而罚金刑的适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
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为了保障罚金的顺利缴纳,多数国家往往将罪犯先行关押,等缴足罚金后再予释放,且关押的时间可适当抵免罚金的数额。如美国法律规定:宣判罚金后,可以将罪犯关押至缴清全部罚金为止,如果关押的期间相当于或超过易科监禁的时间,则认为罚金已由监禁代替,应释放罪犯。有的国家则相反,要给罪犯筹集罚金的时间,如日本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确定后30日内,非经本人承诺不得执行拘押。
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罚金或无力缴纳时,各国立法都有一些变通的执行方法。主要有:关押一定时间,促使罪犯早日缴纳罚金,或者由法院判决易科监禁,以及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如果罪犯遭遇灾祸,经济状况发生剧烈变化,无力缴纳罚金,法院可酌情减免。
没收财产刑是剥夺罪犯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一般由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一般限于罪犯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是罪犯个人财产,无论与犯罪有无关系均可没收。为确认没收物的所有权,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了一定期限,公开宣告没收财产,允许对财产持异议者提出所有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