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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形式有哪些,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吸收犯的形式有哪些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二、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通过吸收犯的概念,可以看出,吸收犯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吸收犯必须具备数个犯罪行为,这是其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至于数个犯罪行为是否基本性质相同,则非所问。有些学者认为,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基本性质具有一致性。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亦是吸收犯区别于牵连犯与连续犯之关键。所谓牵连意图,指行为人对实现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认识。欠缺牵连意图,也即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缺乏认识。所谓连续意图,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欠缺连续意图,即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性缺乏认识。这是笔者从主观方面对于吸收犯的范围作出的尝试性界定。

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是吸收犯的客观特征。它是吸收犯与同种数罪或并罚数罪的主要区别所在,亦是吸收犯本为数罪而以一罪处断的依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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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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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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