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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淫秽物品的标准是什么,淫秽物品的种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21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确定淫秽物品的标准是什么

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秽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二、淫秽物品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上述“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

2、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

3、淫秽图照,如诲淫的裸体男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行为的图片;

4、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

5、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

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

7、其他淫秽物品。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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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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