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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对被害人陈述如何认证?

此文章帮助了34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有可靠的电子签名,则该电子邮件的效力相当于元件;

目前在中国,电子签名应用比较少,若没有电子签名则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1、 向法庭提交打印稿,交对方确认;

2、 对方不予确认,则应与电脑中源文件核实;

3、 若电脑携带不便,可以事先用公正方式予以核实;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为保证邮件的真实可靠,最好使用邮件服务商的邮件服务器中保留的邮件,可信性更大;

2、 需要有证据证明该邮件地址的拥有人身份;

3、 最好有其它证据辅助证明。

二.对被害人陈述如何认证

被害人陈述本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英美法系的被害人多是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部适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犯罪,但他们与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作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恨、仇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

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因为事件突发而恐慌,产生视觉或听觉错误,这些都会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对被害人陈述审查时,更应注意这些特殊因素。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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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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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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