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有可靠的电子签名,则该电子邮件的效力相当于元件;
目前在中国,电子签名应用比较少,若没有电子签名则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1、 向法庭提交打印稿,交对方确认;
2、 对方不予确认,则应与电脑中源文件核实;
3、 若电脑携带不便,可以事先用公正方式予以核实;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为保证邮件的真实可靠,最好使用邮件服务商的邮件服务器中保留的邮件,可信性更大;
2、 需要有证据证明该邮件地址的拥有人身份;
3、 最好有其它证据辅助证明。
二.对被害人陈述如何认证
被害人陈述本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英美法系的被害人多是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部适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犯罪,但他们与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作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恨、仇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
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因为事件突发而恐慌,产生视觉或听觉错误,这些都会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对被害人陈述审查时,更应注意这些特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