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规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双规”的一般程序:
1、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
2、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
3、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
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采取 “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
一是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
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
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