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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有哪些,哪些案件不要证据证明?

此文章帮助了654人  作者:惠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有哪些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哪些案件不要证据证明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惠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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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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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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