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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的特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此文章帮助了4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非法证据的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刑事非法证据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深入分析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对刑事非法证据概念的理解,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取舍和运用。刑事非法证据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非法性。非法性是非法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关键所在,是刑事非法证据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固定和审查以及表现形式等均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符合这些规定的,就是合法证据,不符合这些证据的就是非法证据。

(二)关联性。非法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非法证据必须与对待证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有联系,即对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罪重有关的事实的证明相联系。

(三)关于客观性。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同周围的各种事物发生联系,要接触一些人和物,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为周围人所感知,或在犯罪过程中,要使用某种物品,总之,这些因犯罪行为发生而产生的痕迹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即使是非法证据也具有客观性,一切主观臆断、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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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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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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