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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目的是什么,适用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11人  作者:成都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拘传的目的是什么?

拘传的目的是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利于刑事诉讼及时进行。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有以下意义:

1、可以强制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

2、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3、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程序法。

二、适用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拘传有两种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由于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的需要,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或隐匿证据、与他人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阻挠或妨碍诉讼活动,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被告人。

2、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所谓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誓巳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内容同于通知,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不得对其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所谓正当理由指被传唤人患有重病、出门在外或因不可抗拒的理由被阻断交通等。

成都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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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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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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