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的目的是什么?
拘传的目的是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利于刑事诉讼及时进行。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有以下意义:
1、可以强制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
2、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3、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程序法。
二、适用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拘传有两种情形: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由于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的需要,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或隐匿证据、与他人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阻挠或妨碍诉讼活动,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被告人。
2、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所谓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誓巳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内容同于通知,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不得对其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所谓正当理由指被传唤人患有重病、出门在外或因不可抗拒的理由被阻断交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