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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怎样审查判断的,没有出庭质证的如何审查?

此文章帮助了4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鉴定结论是怎样审查判断的?

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做出的结论和提出的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总,鉴定人只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但鉴定人一般来自特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部门,以该鉴定机构或鉴定部门的名义从事鉴定活动。对鉴定结论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人是否具有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如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定情形,为保证鉴定结论不受厉害关系的影响,鉴定人属于规定的回避对象。

(2)据以得出结论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可靠。重点审查:第一、送检材料是否充分;第二、送检材料与鉴定结论中有关材料记载进行对比,看鉴定结论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第三、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长短,送检材料是否发生信息耗散等现象。

(3)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如何。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特定问题的所做的判断意见,为此,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能力及鉴定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结论的可靠性。

(4)据以得出鉴定结论的专门知识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以一定的科学规律、科学知识为依据的,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已经在该科学领域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是否具有科学性直接影响结论的准确、可靠程度。在一医疗事故罪中,一患儿以流行性闹脊髓炎入住医院,紧接着全身起乌癍并溃烂,致双髌骨脱落,在鉴定过程中,对“流脑”是否引起败血症,败血症是否引起全身大面积溃烂,溃烂是否必然引起双髌骨脱落,鉴定人员均拿不出科学依据,最后得出“无法认定”的没有结论的鉴定意见。

(5)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影响鉴定正确性的其他因素。对鉴定结论,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或内容作出说明。另外对鉴定人与案件本身关系、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及与案内其他证据的关系也应该审查,是否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情况存在。

二、没有出庭质证的如何审查?

对没有出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因该重点审查:

第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第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鉴定结论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是否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而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这一类鉴定结论不服重新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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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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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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