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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被害人陈述是怎样审查的?

此文章帮助了111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如指控某甲犯强奸罪或提供强奸过程中的许多犯罪线索;

(2)关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陈述;有的被害人虽然不认识或不知晓犯罪嫌疑人,但他们能提供有关情况,有助于侦破案件。

但是,被害人往往因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影响或自身认识能力有限,使认识、记忆、表达案情发生误差,还往往因受犯罪侵害时,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发生错觉甚至幻觉或受害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记忆混乱也会使陈述失真。被害人由于痛恨犯罪分子,容易产生要求对犯罪分子从纵从重严惩犯罪分子的过激情绪,或处于种种个人动机,又往往故意夸大或缩小犯罪事实情节,以至达到严惩或包庇的目的。

二、被害人陈述是怎样审查的?

对被害人的陈述应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审查:

(1)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有些事实可能是被害人亲自感受的,但有些事实就可能是事后听他人转述得知或被害人通过他所亲历的事实而想象、推测出来的,如某被害人陈述他被犯罪分子一木棒打昏在地后,另外两人用刀将其手、背各砍两刀,这一陈述中,显然被害人被打昏过后所发生的情况,他就不是直接感知的,而是他人转述的,就应审查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转述的,如果是被害人推理的,就应审查推理根据、前提条件是否成立。

(2)审查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和服一般常理。对违背一般规律或内容前后矛盾,就应进一步询问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

(3)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如发现存在矛盾,应分析矛盾的内容,或再行收集证据来肯定或否定被害人陈述。

(4)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可能性小,如有冤仇或原先关系密切,则较容易作虚假陈述,可能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加重罪责,也可能缩小、隐瞒事实真相,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5)被害人的政治觉悟高低,思想道德水平差异及被害人陈述时精神状态也可能影响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6)对年幼受害人的陈述应注意年幼的特征。因其智力发育不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对许多情况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同时年幼的受害人常富于幻想,可塑性较强,易受人暗示、引诱二影响陈述。应主要受害人最初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被还害事实的,是自动向父母、亲戚、老师讲的,还是被别人追问下讲的;陈述的语句、语言是否与其年龄相一致,与智力水平相吻合,是否与其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相称。如发现幼年被害人因手追逼、威胁或引诱而夸大被害情节,编造虚假谎言等情况,就应作好幼年人的教育工作,使其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据实陈述。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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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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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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