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的形式也在发展,总之,凡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对不同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过程中,其审查判断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二、物证的分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枪支、弹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