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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物证的分类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的形式也在发展,总之,凡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对不同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过程中,其审查判断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二、物证的分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枪支、弹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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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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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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