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比较多。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侦查羁押起算日
侦查羁押起算日的两种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