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可能会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二、缓刑的考察内容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缓刑考察的主体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2、缓刑考察的内容
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3、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