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额是多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保证金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金的数额最低应为1000元,具体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 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来确定。
有关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实践中有个别公安司法机关收取数额巨大的保证金的现象。保证金的最高数额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名罚金刑的最高金额为限,不应当收取过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双重保证的问题
刑诉法53条在规定“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中间用的是“或者” ,是一种选择性的表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多采取双保险的方式,即既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又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对于此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保证金制度的立法意图不符。
对此,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禁止上述 做法,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