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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0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

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二.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有哪些

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

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

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

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

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事实属于不用证明的事实,即免证事实。对这些事实,不必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直接确认,英美证据法将这种确认方式称为“司法认知”。这些事实主要是指属于常识的事实,因众所周知而不必证明。此外推定的事实和法律已经确认的事实,也不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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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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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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