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构成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贿赂人具有行贿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而故意充当“掮客”,从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也就是说,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的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这就犹如市场经纪人的作用一样,有买方和卖方的情况下,才从中说合成交生意的。
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沟通、撮合行为本身既非受贿行为,也非行贿行为,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
而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应理解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即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同事、家属或亲友伙同其共同参与收受财物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不同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但两者也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后者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3、徇私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者则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4、客观行为表现和量刑根据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