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特殊主体什么意思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如何区分
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采取贪污手段使其所挪用的公款不在财务账目上得到反映的,其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藏,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