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主体
有上诉权的人有: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则无权上诉。
二、抗诉的主体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并不等于上诉权,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三、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