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最高检《规则》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检《规则》第二百五十条除了规定要查明上述五项内容以外,还要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6.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