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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75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诉。第二,受理其他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和举报。第三,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审查。根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后,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是 否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事实;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相应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决定不立案。人民检察 院在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于不 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 达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二)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已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可以建议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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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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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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