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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效力有什么意义,提起公诉对检察院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657人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提起公诉的效力有什么意义

正确认识提起公诉的效力,不仅对于客观谨慎地行使公诉权、保证公诉权行使的正确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充分发挥公诉活动的作用、维护国家公诉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诉权是国家追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检察机关一旦行使公诉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会产生一定的效力。

正确认识提起公诉的效力,不仅对于客观谨慎地行使公诉权、保证公诉权行使的正确性,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充分发挥公诉活动的作用、维护国家公诉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原理上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具有多方面的效力,并且这种效力因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提起公诉对检察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举证的义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使检察院自己处于求刑地位,因而具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义务。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除了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之外,还必须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且是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服从的义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检察院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判。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未生效判决的抗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当享有的一定权利。这种权利与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一样,属于诉讼权利本身所包含的一种权利。它的行使只是为了申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是在诉讼过程中重申自己的诉讼请求,因而对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与是否服从法院的裁判没有关系。服从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必须执行。

3、不再起诉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人和事,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就不得对该人和事再提起公诉。但是,对于存疑不起诉或者在起诉之后因发现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的案件,由于尚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所以如果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就同一事实对同一人再提起公诉。至于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检察院还能不能就同一事实对其他人提起公诉,或者就同一事实或同一事实中的一部分以不同的罪名对同一人提起公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

广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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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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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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