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笔录有什么规定
搜查笔录 是记载搜查活动的过程和固定搜查过程中得到的情况的一种证据,。也称搜查记录。由于搜查笔录是一种证据,各国都比较重视。曾有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 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具有一般笔录的内容外,还增加一些特别的内容。如注明收取或移交保管的物品和文件是由被搜查人自愿交出的还是强制收取的、是在什么 地方和什么情况下出现的;记明被搜查人或其他人在企图毁灭或隐藏物品和文件或破坏秩序时的事实、侦查员采取了什么办法等等。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记载着查获的犯罪证据和可疑的物品及其他有关犯罪的线索,它对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侦查人员 在搜查时,应当让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现场。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侦查人员搜查时可以邀请被搜查人的邻居或者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被搜查人所 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其他见证人在场,以证明搜查的情况。搜查笔录往往与扣押搜查获取的物证、书证时使用的《扣押物品清单》配合使用,搜查记录中反映搜查扣押 的某些重要物证、书证,应与扣押清单中的记载相符。
二.警察未出示搜查证可拒绝搜查吗
我 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进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示搜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这就是说,在上述几种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