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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哪些情形能认定为视听资料?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

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是以录音带、录像带等载体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就应认定为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这是不正确的。

二.哪些情形能认定为视听资料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能认定为“视听资料”:

1.直接指向证明对象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在道路上安装的路况实时监控、银行监控系统、工厂及住宅小区的保安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录制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称之为“视听资料”。

2.起固定证据作用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证人思想经常波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询问证人以及被告人的同时运用视听技术,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手段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贿人和证人的证言进行录音录像,在审判环节能起到较好的效果,防止被告人翻供和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这些声像资料起固定证据的作用,应认定为“视听资料”。

3.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询问证人以及被告人时运用视听技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侦查机关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排除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嫌疑。同理,在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控侦查机关涉嫌违法取证时,及时出示取证过程的声像资料,就其性质和证明作用而言,也属于“视听资料”。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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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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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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