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根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见于第96条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作了明确规定,其对律师会见权的发展主要有:
其一,“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原《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的措辞都是“可以会见”,因而职权机关可以裁量决定是否允许其会见。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由此,“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成为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这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职权机关有义务保障律师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其二,会见的时间提前。新《律师法》第33条将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原《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从而使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得以提前。
其三,会见的限制减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依据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且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何规定的
根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35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体现在两点:
一是取消了《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关于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
二是新《律师法》第35条增加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