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是特别累犯,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依照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以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犯罪,体现了危害国家 安全的特别累犯较之于一般累犯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有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至于说是否能够构成一般累犯,则应依据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予以判定。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也就是说,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此即成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刑法作出这样规定,能够增强我国刑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以便更有效地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 累犯的刑事责任
累犯比初犯和其他犯罪人所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更大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决定了对累犯应该从严惩处的量刑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处罚的原则,经历一个从“加重处罚”到“从重处罚”的演化过程。民革时期,以累犯采取的是“加重处罚”的原则。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开始写入了对累犯的处罚原则规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新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