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德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所谓侵害,顾名思义,就是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或者说是对某种权利的攻击。
那么不法侵害即是违法的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在事先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例如:两个人在公共汽车站上等车,因为人多,某甲不小心踩了某乙一脚,某乙就骂某甲不长眼睛。于是,某甲就向某乙回踢一脚,对这种情况,是不是把某甲的行为看成是对某乙的骂人行为的正当防卫呢?本人认为某乙的骂人只是属于不道德行为,并不具有攻击性、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点,自然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