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再审时要开庭审理吗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二、刑事案件再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