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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概念是什么,鉴定结论的分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6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技术方法、技能对案件专门问题所作的书面评定。鉴定结论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鉴定对象;鉴定人;鉴定方法;鉴定结论。

1、鉴定对象

是指鉴定活动的客体,即诉讼程序启动之后司法机关所提取的各种物证;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向法庭提供的物证;行为人的法定能力。

2、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鉴定活动的主体,即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科学技能对鉴定对象的客观物质属性或者对被鉴定人的法定能力进行鉴定的人员。

鉴定人应当同时具备专家资格及鉴定人资格。专家资格也可以称之为鉴定人的资历,如鉴定人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应接受过专业学科教育和技术培训,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科学技术并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鉴定人资格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条例的规定,通过法定的审批手续、注册手续而取得进行鉴定的法定资格。

3、鉴定方法

鉴定方法是指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所运用的科学方法、科学技能所依照的技术标准或所能凭借的仪器、技术手段,在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内对物证进行检测、检验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判断鉴定对象的饿客观状况和物质属性。

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定之后,所作出的分析、评定意见。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

二、鉴定结论的分类有哪些

按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学科理论可分为:

1、法医学鉴定结论

2、物证技术学鉴定结论

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

4、会计学鉴定结论

5、工程技术学鉴定

6、考古学鉴定结论

7、生物学鉴定结论

8、遗传工程学鉴定结论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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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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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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