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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指定管辖的原则有什么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5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诉法确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 则。举例说明:当某法院某工作人员被诉时,由于该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上级法院应指定邻近法院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 上级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 某一具体法院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就某案件指定某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指定管辖的原则有什么问题

上级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 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主要有以下问题:

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有些上级法院将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是不对的。

2、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两个法院没有进行协商就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应当退回报请法院先行协商,而不能擅自指定。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发生管辖争议,上级法院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或者征求原告意见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原告实现选择权。

4、移送管辖后发生管辖争议。如果移送法院将自已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首先应指定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送法院无管辖权而受移送 法院有管辖权,应指定受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无管辖权,由受移送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然后由受移送法院将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 辖的法院。上级法院不应直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不能将案件交当事人转交。

5、管辖争议案件系经济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一方在合同签订地,也可以指定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 诉的,该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军人属于特殊群体,因此涉及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的案件,一般都由专门的军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则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如案件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则全案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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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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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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