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缓刑只适用于轻刑罚的犯罪分子
缓刑只适用于轻刑种、短刑期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目的,是为了补救短期自由刑的不足。因此,缓刑一般只适用于被判处短期徒刑或监禁的犯罪人。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长期徒刑的,则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这里对适用缓刑条件中所说的“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对普通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这就使法律本身为扩大缓刑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缓刑只适用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
“轻情节”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以及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较重者,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人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大,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无法达到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因此,缓刑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者,对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较大,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大的罪犯,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只适用于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
悔罪表现是指罪犯作案后主观上对所犯罪行为有悔恨和改过自新的表示,客观上有弃旧改过的具体行为。衡量某一罪犯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不能只看罪犯的主观态度,而应该结合其实际表现综合分析。对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达到缓刑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对社会来说,不仅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还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对悔罪表现的犯罪人来说,缓刑为其提供了复归社会的良好机遇。
(四)缓刑只适用于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
适用缓刑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留在社会上也不会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实际上是一种科学预测,它是通过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表现等综合评判而得出的结论。审判实践中,有的罪犯虽有悔罪表现,宣告刑也是在三年徒刑以下,但从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方面看,很难得出将其留在社会上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因而就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条件中最为实质的内容,是适用缓刑的决定性条件。
二、如何计算缓刑?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