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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此文章帮助了727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证言的规定。但应注意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如何形成与收取的,其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观、客观条件。

(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问的关系,是否相识,有无利害关系。审查是否存在陷害他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编造事实上不存在的犯罪行为的可能。

(3)审查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有无错觉或失真。

(4)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审查是否存在出于对犯罪的痛恨而在其陈述中夸大犯罪的严重程度、渲染某些情节,或者避而不谈某些情节而造成其陈述具有片面性的可能。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悉知还是间接了解。如是直接悉知要了解当时的主客观情况,特别是要充分了解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是否存在刮风、下雨、雷鸣电闪等自然现象,这些情况对于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能力都会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如是间接了解还应找直接知情人查证。

(2)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的社会性因素大致可以概括为:证人的品质,他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特别是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利诱,是否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误导等。上述这些社会性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证人证言不真实的结果。

(3)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悉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怎样。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重庆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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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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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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